長江商報消息 須另交3類材料才能補辦結婚證
  本報訊(記者 餘啟蘭)“我倆結婚17年,孩子都15歲了,因為結婚證丟了,婚姻登記檔案又找不到了,結果補辦不了結婚證,還變成了‘以夫妻名義同居’,這不是笑話嗎?”昨日,在武漢市江漢區工作的董先生致電本報稱,為補辦一紙結婚證,連跑4趟婚姻登記中心都無果。江漢區婚姻登記中心負責人表示,6份材料齊全無疑問才給予辦理。
  補辦遭拒,17年婚姻成“同居”
  “我和愛人的戶口原來都在吉林省松原市下麵的縣城,並於1997年在寧江區工農街道辦事處登記結婚。”董先生介紹,2006年,他們來漢工作並落戶。今年3月,他們發現結婚證找不到了,就打算補辦結婚證。
  3月底,董先生先到江漢區政務中心婚姻登記窗口咨詢,得知異地領證,戶口又發生轉移,當事人如要補辦結婚證,須提供婚姻檔案證明,也就是說需到松原市區查詢婚姻檔案並蓋章。
  4月9日,董先生托親戚在現松原市寧江區民政局查詢,對方回覆未查到當時的婚姻登記檔案,並出具一份情況說明。
  書面證明內容顯示,2003年10月1日以前在寧江區所屬街道和鄉鎮政府登記的婚姻檔案資料部分散落、遺失。
  情況說明還寫到,無法查證董先生原結婚登記檔案信息,但有結婚記錄,並加蓋了民政局行政公章。
  4月中旬,董先生再次來到登記窗口補辦結婚證,但工作人員認為,1997年登記結婚的婚姻檔案不可能無法查詢。“他可能是懷疑我的證明是假的。”董先生說,工作人員拒絕補辦結婚證,並稱只能重新登記結婚,之前的婚姻關係算以夫妻名義同居。
  沒有檔案,須交3份證明材料
  武漢一從事婚姻登記工作的員工介紹,該市1994年以後的婚姻檔案基本都能查詢到,外地無法查詢到的,出具證明材料也是真實有效的,如果董先生要補辦,需要單位再開具一份他們一直保持夫妻關係的證明。
  4月30日,董先生按照規定格式到單位再開具一份證明,同時蓋上公章。昨日,他來到婚姻登記中心辦理,工作人員提出,婚姻檔案的情況說明落款公章是當地民政局,存在疑問。
  記者到場咨詢,該工作人員稱,董先生的婚姻檔案沒查到,除了三類一般資料和情況說明外,還要提供單位證明和幹部履歷表。工作人員讓董先生留下當地民政局的聯繫電話以便核實,並表示查看他的履歷表後,如情況屬實再辦理。
  鏈接
  一般補辦結婚證證明材料(4類)
  1 婚姻登記檔案複印件
  2 雙方戶口簿
  3 居民身份證
  4 三張二寸合影彩照
  無檔案補辦結婚證證明材料(6類)
  1 民政局書面證明
  2 單位證明
  3 幹部履歷表
  4 雙方戶口簿
  5 居民身份證
  6 三張二寸合影彩照  (原標題:婚姻檔案被丟失 夫妻關係變同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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